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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2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娜与郭东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娜,郭东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830号原告:杨娜,女,1978年5月1日出生。被告:郭东申,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郭东申驾驶的NC0935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伟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万光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