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执字第8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山东省宇洋经贸有限公司与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宇洋经贸有限公司,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微执字第878-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宇洋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欢城镇。法定代表人汪允志,经理。被执行人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北辛中路亿和国际广场长途汽车总站。法定代表人鲍水有,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宇洋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济商初字第4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书确认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雨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