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颍执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九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九才,高科善,高彪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0367号申请执行人: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及代码:70498398-1。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传运,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九才,男,1969年9月21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科善,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彪善,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九才、高科善、高彪善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二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丁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