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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3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邓维丽与廖文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3457号原告邓某某。被告廖某某。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邓某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63.49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文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焦恋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