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执字第0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柯圣英、柯圣福等与王光明、蒋克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圣英,柯圣福,柯冬莲,柯玲,柯圣雄,王光明,蒋克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1003号申请执行人柯圣英,自由职业。申请执行人柯圣福,自由职业。申请执行人柯冬莲,自由职业。申请执行人柯玲,自由职业。申请执行人柯圣雄,自由职业。被执行人王光明,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蒋克秀,自由职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柯圣英、柯圣福、柯冬莲、柯玲、柯圣雄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后,于2015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光明、蒋克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克秀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柯圣英、柯圣福、柯冬莲、柯玲、柯圣雄腾退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山坡乡山新村雷家湾14号砖混结构两层房屋一栋并承担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强制王光明、蒋克秀向柯圣英、柯圣福、柯冬莲、柯玲、柯圣雄腾退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山坡乡山新村雷家湾14号砖混结构两层房屋一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国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夏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