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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博美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90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71532503-6,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9号23层。法定代表人:杨冬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被执行人:长春博美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同志街西康胡同791号(原同志街74号)。法定代表人:杨国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6839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长春博美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春博美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春博美图文制作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长春博美图文制作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全安小区,丘地号:***,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号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二、轮候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