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与邢新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邢新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住所地:新绛县正平街27号。负责人:杨丙武,行长。被执行人:邢新叶,女。本院(2014)新商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邢新叶的存款207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红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曹润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