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与甘晓慧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甘晓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住所地钦州市三沿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凤梅,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振龙,广西华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学成,广西华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甘晓慧。申请人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院根据申请人所提供被申请人的联系方式,无法查找到被申请人甘晓慧,不能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的当事人双方对实现担保物权是否存在实质性争议,本院不能核实本案所涉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是否成就。本院认为,申请人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的申请。申请人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当事人可以另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何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裴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