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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2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洪恩与魏后芬、宋弟培、徐树芳、侯世华、陈开亮承包经营权流转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2663号原告陈洪恩,男,生于1950年9月11日,彝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魏后芬,女,生于1948年1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宋弟培,男,生于1965年7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徐树芳,女,生于1953年4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侯世华,男,生于1957年10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陈开亮,男,生于1974年4月19日,彝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恩与被告魏后芬、宋弟培、徐树芳、侯世华、陈开亮承包经营权流转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恩于2015年9月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魏后芬、宋弟培、徐树芳、侯世华、陈开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洪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洪恩负担。审判员 马 银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琪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