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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胡明与被告黄文帮、李红群、贾志铁、余玉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黄某某,李某某,贾某某,余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326号原告胡某。被告黄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贾某某。被告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黄某某、李某某、贾某某、余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在收到本院发出的催收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该通知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温继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