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胡明与被告黄文帮、李红群、贾志铁、余玉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黄某某,李某某,贾某某,余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326号原告胡某。被告黄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贾某某。被告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黄某某、李某某、贾某某、余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在收到本院发出的催收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该通知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温继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