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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赵文明与李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明,李安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636号原告:赵文明,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裴宝莉,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安文,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子县色头镇琚村村****号。原告赵文明诉被告李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文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裴宝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安文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文明诉称:2015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人民币,并承诺2015年春节前还2万,余下18万元于2015年3月底前还清。但是被告仅归还了2万元,剩下的18万元时至今日仍未能归还,而且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再拖延,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贵院责令被告归还借款18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起直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归还的利息。截至起诉日利息约为2977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1、借条原件(今借赵文明现金贰拾万正,春节前还两万,下余壹拾捌万2015年3月底以前还清。李安文2015、1、19日若到时还不了,愿承担一切责任),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借条上记载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信息及还款期限;2、原告的账户明细,证明在2015年春节前被告归还过2万元;3、短信18份、微信聊天记录、详细资料,证明原告在微信上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拖延不还;4、原告司机的证明材料,证明该借款最初源自于货款没有结清,而转为借款。被告李安文既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文明与被告李安文均做蜂蜜生意,有时原被告之间相互购买蜂蜜。2014年7月原告向被告发送了三车价值29万元的蜂蜜,被告中间陆续支付原告9万多元,还剩20万元时被告以家里有事需要周转,给原告出具20万元的借条,并承诺2015年3月底还清。借条出具后被告于2015年2月9日偿还原告2万元,剩余18万元至今未还。另,庭审过程中原告请求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原被告因为生意上的往来被告欠原告货款,因被告将该货款挪作他用而给原告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关系已由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承诺在2015年3月底偿还所有借款,但至今没有偿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8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的损失,原告请求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尚未实施,其请求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被告李安文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被告李安文返还原告赵文明借款18万元,并从2015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直至付清之日止。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0元由被告李安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建枝人民陪审员  牛保山人民陪审员  师丽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任丽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