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洪玲与韩立祥、杨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玲,韩立祥,杨秀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王洪玲。委托代理人王国军,山东鸢都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立祥。被告杨秀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玲与被告韩立祥、杨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玲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王洪玲负担。审判员 隋玉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谭凯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