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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胡占利申请执行隋朝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占利,隋朝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胡占利,男,50岁。被执行人隋朝顺,男,35岁。胡占利与隋朝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集商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占利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占利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商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嘉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