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奇峰申请执行河南科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奇峰,河南科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中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黄奇峰,男。被执行人河南科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工纵三街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赵林,职务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安仲调字第246号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科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科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科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河南科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及土地,房产位于汤阴县产业集聚区工纵三街北段东侧(汤阴房产证汤阴县字第20140018XA、20140018XB、20140018XC、20140018XD、20140018XE、20140018XF、20140018XG、20140018XH号房屋)、土地位于汤阴县工纵三街北段东侧,土地证编码:41052301-81Y面积108367.00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科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位于汤阴县产业集聚区工纵三街北段东侧(汤阴房产证汤阴县字第20140018XA、20140018XB、20140018XC、20140018XD、20140018XE、20140018XF、20140018XG、20140018XH号房屋);二、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科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位于汤阴县工纵三街北段东侧,土地证编码:41052301-81Y面积108367.00平方米;三、被执行人河南科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河南科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河南科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各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宗堂审判员 张 屹审判员 王同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长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