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克民初字第38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郝坤与屈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坤,屈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3855-1号原告郝坤,男,汉族,1986年8月28日出生。被告屈宏波,男,汉族,1978年12月16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郝坤诉被告屈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郝坤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屈宏波所有的豫A52X**号汽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郝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屈宏波所有的豫A52X**号汽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世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