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5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文安与孟一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安,孟一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011-1号原告王文安。被告孟一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安与被告孟一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孟一龙向本院提交济政复办受字(2015)779号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向本院提交中止审理申请书,因本案的审理需待该行政复议作出结论,才能方便查清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焦兴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田本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