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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5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文安与孟一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安,孟一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011-1号原告王文安。被告孟一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安与被告孟一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孟一龙向本院提交济政复办受字(2015)779号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向本院提交中止审理申请书,因本案的审理需待该行政复议作出结论,才能方便查清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焦兴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田本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