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岸民速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速字第00004号原告港联物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纪国贸大厦2916室。法定代表人卢江斌,董事长。委托代理孙惠莉(一般授权代理),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莹(特别授权代理),港��物业(武汉)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高娟。本院于2015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港联物业(武汉)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娟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港联物业(武汉)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港联物业(武汉)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物业(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65元,由原告港联物业(武汉)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魏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姚忠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