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申请执行王某乙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袁某某,张某某,袁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4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袁某甲,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5)龙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有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清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