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重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屈恩兰与被告任树清、任树红遗赠纠纷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XX,任二X,任三X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一重字第4号原告屈XX。被告任二X。被告任三X。原告屈XX与被告任二X、任三X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2014)西民一初字第1952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439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XX,被告任二X、任三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合议庭评议后,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遗嘱人任XX有二子一女,即长子任一X及二被告。任一X于1998年去世,无配偶,无子女。2000年原告与任XX相识,2002年与任XX共同生活。任XX为低保户,再加上身体多病,生活拮据,原告一直照顾任XX生活起居至任XX去世。2007年6月28日,任XX到公证处立下遗嘱,将诉争房产遗赠给原告。任XX于2013年12月9日去世。2014年2月底,诉争房屋由任三X占住至今。原告认为,诉争房屋系归原告所有。故诉请法院依法确认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X房屋属于原告所有。被告任二X、任三X辩称,二被告任二X、任三X系遗嘱人任XX子女。原告虽然于2002年与任XX同居,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任XX去世后,原告没有权利继承任XX的遗产。此外,任XX生前虽立有遗嘱,但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在任XX去世后二个月内提起诉讼以表示其接受遗赠,而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权利。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重审期间,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如下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1、产权证复印件一份,公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诉争房是任XX的私有财产,任XX将诉争房遗赠给原告;2、天津市河西区柳林街谦福里居委会的证明三份,证明任XX系低保户,一直由原告照顾任XX的生活起居,任XX于2013年12月9日去世;3、邻居证明复印件4份,证明原告一直照顾任XX,任XX生前表示将诉争房给原告;4、任XX存折复印件三张,证明任XX生前吃低保;5、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复印件二张、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统一缴款书复印件一张,证明任XX许诺将诉争房给原告;6、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笔录及原告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2013年12月18日任二X找到原告,并向原告要诉争之房房本,遭原告拒绝,原告并向任二X出示公证遗嘱的事实经过。重审期间,本院对二被告提交的如下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1、任XX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任XX的去世时间;2、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挂甲寺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两份,证明任一X、翟XX的去世时间。重审期间,本院对原审及重审期间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及依职权调取的如下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1、任一X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任一X与杨XX于1992年9月登记结婚的事实;2、任一X在天津市安定医院就医病历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任一X曾患有精神疾病;3、本院(93)西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一份、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任一X与杨XX于1993年3月30日离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的事实;4、诉争房屋权属登记证明一份,证明诉争之房产权人为任XX;5、购房协议书一份,证明诉争之房系任XX于1997年8月购买;6、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新家园派出所接警单及接警记录各一份,证明任二X在2013年12月18日到原告处因索要诉争之房契证,原告拒绝,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的事实经过。经当庭质证,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对证据2有异议,任XX是二被告出的证明后才吃的低保,低保费的数额是扣除二被告给的赡养费后的数额;对证据3有异议,并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4无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对证据6无异议。经当庭质证,原告对二被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无异议。经当庭质证,原告及二被告对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1至证据6均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6具有真实性,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予以认定;二被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1至证据6,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无异议,本院亦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任二X、任三X系遗嘱人任XX之子女。原告与遗嘱人任XX系同居关系。遗嘱人任XX与其妻翟XX婚后共生育子女三人,即长子任一X、次子任二X、长女任三X。长子任一X与杨XX于1992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1993年3月30日双方离婚。长子任一X于1998年7月22日去世。1997年8月1日,遗嘱人任XX与天津市河西区职工住宅合作社签订《天津市河西区财院东安居工程购房协议书》,任XX购买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X室(原房号为X室)房屋一套,即本案诉争之房,该房屋产权人为遗嘱人任XX。遗嘱人任XX之妻翟XX于1999年7月4日去世。翟XX去世后,遗嘱人任XX与翟XX的共同财产,任XX与其子女未作析产继承。遗嘱人任XX自2002年起与原告同居生活至其去世,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遗嘱人任XX于2007年6月28日,在天津市河西区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一份,该遗嘱的主要内容为:“我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X单元住房壹套,在我去世后,上述房产中我所拥有和应继承的份额遗赠给屈XX所有,他人无权干涉。”遗嘱人任XX于2013年12月9日因病去世。任XX去世后,任二X曾在2013年12月18日到原告处索要诉争之房契证,原告予以拒绝,并向任二X出示了公证遗嘱,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后任二X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才解决此事。任三X自2014年2月起进住诉争之房至今。现原告以遗嘱人任XX在公证处曾立下公证遗嘱,将诉争房产遗赠给原告为由呈讼来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艺林路昌源公寓5-27-102室房屋属于原告所有,二被告则不同意原告上述请求。此外在庭审中原告及二被告对诉争之房的现房屋价值均认可为720000元。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人任XX与原告同居生活期间所立公证遗嘱,从内容及形式上均符合法律规定中的遗赠要件,应视为任XX对其名下财产的一种处分形式,故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遗嘱人任XX去世后不久,即以向任二X示明其对诉争之房主张权利,应视为其接受遗嘱人遗赠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现依据公证遗嘱起诉要求确认诉争之房权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因本案公证遗嘱所涉及的诉争之房系为遗嘱人任XX与其妻翟XX的共同财产,在其妻翟XX去世后,其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产,由遗嘱人任XX分得共同财产的一半,另一半为翟XX遗产,其遗产应由翟XX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任XX、任二X、任三X继承。遗嘱人任XX经析产继承诉争之房所得的份额,根据其生前所立公证遗嘱的意思表示,该份额应归原告所有。鉴于诉争之房系不动产,且不宜分割,考虑到原告所占房屋权属份额较大,故诉争之房以判归原告所有并由其根据诉争房屋现价值及二被告所应继承诉争之房的份额给付二被告房屋折价款较为适宜,同时任三X亦应将所占诉争之房腾空交与原告。关于二被告以原告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权利的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X房屋一套归原告屈XX所有,被告任二X、任三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屈XX到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手续,相关费用由原告屈XX负担;二、被告任三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X房屋一套腾空交与原告屈XX;三、原告屈XX自被告任三X将诉争房屋腾空交还之日立即给付被告任二X、被告任三X房屋折价款各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原告屈XX负担7333元,被告任二X负担1834元,被告任三X负担18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耀华审 判 员 李 岗代理审判员 蔡常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治速 录 员 蔡 红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第一款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第十七条第一款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