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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公劳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永丰盛纸品有限公司与黄振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永丰盛纸品包装有限公司,黄振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公劳初字第211号原告深圳市永丰盛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蓈社区第二工业区第70栋第二层A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吴诚英,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俊浪,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远平,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振军,男,壮族,1982年10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委托代理人黎育平,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永丰盛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振军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一、原告无须支付被告加班工资52800元;二、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6日工资46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钟远平、被告委托代理人黎育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2年5月1日。二、任职情况:生产部组长。三、申请仲裁的时间:2015年1月27日。四、申请仲裁事项:请求深圳市永丰盛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支付:1、2012年5月1日至2014年11月26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5000元;2、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11月2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0000元;3、2012年11月26日至2014年11月26日平时加班工资90921元;4、2012年11月26日至2014年11月26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10208元;5、2014年11月1日至11月26日工资4600元。五、仲裁裁决结果:1、深圳市永丰盛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11月26日至2014年11月26日工作日加班工资52800元;2014年11月1日至11月26日工资4600元;2、驳回黄振军的其他仲裁请求。六、关于2012年11月26日至2014年11月26日工作日加班工资双方均确认的工资单载明了部门、姓名、工作天数、日/月薪、基本工资、津贴/奖励、加班时间、加班费、工资总额、扣除项目、备注及实发工资等事项。其中,加班时间、加班费均无记载。根据原告提交的考勤表显示,被告确有加班事实。原告对此主张,被告的加班工资已计入工资总额,故未分项填写,但原告实际已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被告加班工资。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工资表中明确载明加班时间及加班费等项目,原告未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又未能提交任何证据对其已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确认,原告应支付被告上述期间工作日加班工资。经核算,仲裁裁决书中对被告上述期间工作日加班工资的计算并无不当,故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应支付被告2012年11月26日至2014年11月26日工作日加班工资52800元。七、关于2014年11月1日至11月26日期间工资双方均确认被告最后一次上班系2014年11月26日,且原告亦确认尚未支付被告2014年11月1日至11月26日期间工资,并同意支付,故原告应支付被告上述期间工资4600元。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深圳市永丰盛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深圳市永丰盛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黄振军2012年11月26日至2014年11月26日工作日加班工资52800元;三、原告深圳市永丰盛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黄振军2014年11月1日至11月26日期间工资4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深圳市永丰盛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陶 雪 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黄燕(兼)书 记 员 赵   畅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1页共5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