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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马峰云与山东峡山丽洋生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崔跟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峰云,山东峡山丽洋生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崔跟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马峰云。被告山东峡山丽洋生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王家庄街道峡山生态湿地林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崔跟章,该公司经理。被告崔跟章。本院受理原告马峰云与被告山东峡山丽洋生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崔跟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马峰云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峰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于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