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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闽清营销服务部与黄榕飞、吴启朋、罗玉香、吴青、吴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闽清营销服务部,黄榕飞,吴启朋,罗玉香,吴青,吴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闽清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闽清县。负责人刘立升,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恩增、张中成,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榕飞,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被告吴启朋,男,1944年3月4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被告罗玉香,女,194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被告吴青,女,1996年1月12日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被告吴煜,男,199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闽清营销服务部与被告黄榕飞、吴启朋、罗玉香、吴青、吴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闽清营销服务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闽清营销服务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97元,减半收取2148.5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合计3718.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闽清营销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傅本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何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