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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春燕与四川鸿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燕,四川鸿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燕,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严宽,乐山市川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四川鸿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家乐福超市四楼。法定代表人:李玉园,经理。委托代理人:帅季宏,女,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48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四川鸿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将配送物品:海尔牌滚筒洗衣机一台、长虹牌42寸液晶电视机一台、客厅沙发一套、茶几一个、电视柜一个、餐桌一张、餐椅六把送至申请人李春燕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玉龙居第5幢第1单元13屋1号房屋内,并安装完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鸿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春燕6500元,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领取以上配送物品。现被执行人已按照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4837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成征帆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魏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