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6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彩桥广告设计工作室与贵州省桐梓县羊蹬河漂流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彩桥广告设计工作室,贵州省桐梓县羊蹬河漂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6142号原告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彩桥广告设计工作室,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业主万天明,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代理人刘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东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贵州省桐梓县羊蹬河漂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法定代表人李安石。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彩桥广告设计工作室诉被告贵州省桐梓县羊蹬河漂流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彩桥广告设计工作室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彩桥广告设计工作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彩桥广告设计工作室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为245元,由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彩桥广告设计工作室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蓝世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泽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