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一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万寿云与吉州区兴桥镇马鞍山粮营所、万生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寿云,吉州区兴桥镇马鞍山粮营所,万生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1187号原告万寿云。被告吉州区兴桥镇马鞍山粮营所。被告万生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寿云与被告吉州区兴桥镇马鞍山粮营所、万生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寿云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寿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寿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万寿云负担。审判员 王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曹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