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8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商世杰、景红丽、曹永城、季连琴、郭秀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元宝山支行,商世杰,曹永城,季连琴,郭秀芹,景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875-1号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元宝山支行,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王府花园西。法定代表人:景玉祥,行长。被申请执行人商世杰,男,31岁,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曹永城,男,50岁,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季连琴,女,57岁,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郭秀芹,女,49岁,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景红丽,女,29岁,汉族,农民。执行担保人曹立军,男,39岁,汉族,市民,系季连琴之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现查明执行担保人曹立军在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曹立军在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账户存款3200元予以扣划至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账户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庆礼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