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商初字第29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与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严海兴,严调娟,严江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2928-2号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责人王坚刚。被告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维。被告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海生。被告严海兴。被告严调娟。被告严江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严海兴、严调娟、严江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733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78385元,由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担。审 判 长 何鲁峰代理审判员 张海峰人民陪审员 金宝夫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凌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