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民初字9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寿平与石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寿平,石洪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936-2号原告张寿平,男,195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石洪亮,男,196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寿平与被告石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寿平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石洪亮的工资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石洪亮在某行开具的账号为××××的账户存款5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十二个月,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冻结期间不得转移、支付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尹雪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