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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6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物业管理中心与高玉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物业管理中心,高玉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947号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永红,系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玉武,男,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诉状中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高玉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高玉武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本院释明,原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不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不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物业管理中心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田俊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