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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7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兴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谭常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兴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谭常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7936号原告重庆市兴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兴茂渝东大花园步行街,组织机构代码71160191-0。法定代表人杨茂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红升,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常建,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陈爱忠,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兴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常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兴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此外,按照有关规定原告申请撤诉后,原仲裁裁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即原告重庆市兴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按原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期限、金额支付被告谭常建有关待遇。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者驳回起诉后劳动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重庆市兴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万州劳人仲案字(2015)第193号仲裁裁决,从本裁定书送达给原、被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兴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维怡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付艳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