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6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赤峰九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赤峰九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6212号原告马某,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赤峰九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站前街办事处迎宾路西宁澜花园*号楼*****号。法定代表人郭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赤峰九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赤峰市红山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案件移送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赤峰九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赤峰市红山区,双方无协议管辖之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赤峰九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受理费155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马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何滨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孙立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