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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许小垒与陈镜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垒,陈镜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67号原告许小垒,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张健,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镜新,身份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小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6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11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廖泰琳人民陪审员  张艳荣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洵娴谢寒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