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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廷珍诉周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新密执字第1221号申请执行人刘廷珍,女,汉族。被执行人周耀平,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刘廷珍诉周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15年2月13日以(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周耀平购买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135号5号楼23层2301号的房产一处。2015年8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周耀平购买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135号5号楼23层2301号的房产一处(合同编号为140018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