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朱彬与郭峰军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彬,郭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保字第00159号申请人:朱彬,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申请人:郭峰军,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朱彬与被申请人郭峰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峰军所有的履带式山推推土机(机器型号××××、机号××××、生产厂家: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一辆予以查封。担保人淮北市万豪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以其所有的两辆重型自卸货车(皖F×××××号、皖F×××××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朱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郭峰军所有的履带式山推推土机一辆(机器型号××××、机号××××、生产厂家: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价值250000元为限),查封的标的物由被申请人郭峰军保管,在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但不得变卖。二、查封担保人淮北市万豪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两辆,车号分别为皖F×××××号、皖F×××××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魏言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