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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商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黄劲、吴心阁与吴心阁、费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劲,吴心阁,费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商初字第763号原告:黄劲,委托代理人:顾伟成,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婧。被告:吴心阁,被告:费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劲诉被告吴心阁、费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心阁、费丽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劲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心阁、费丽华的起诉,系原告对诉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劲撤回对被告吴心阁、费丽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劲承担。审判员  郑丽芩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沈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