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商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黄劲、吴心阁与吴心阁、费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劲,吴心阁,费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商初字第763号原告:黄劲,委托代理人:顾伟成,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婧。被告:吴心阁,被告:费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劲诉被告吴心阁、费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心阁、费丽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劲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心阁、费丽华的起诉,系原告对诉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劲撤回对被告吴心阁、费丽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劲承担。审判员 郑丽芩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沈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