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柳州市恒运卓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立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恒运卓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立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938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恒运卓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天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丽妮,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陈立谦。柳州市恒运卓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陈立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恒运卓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立谦在有关单位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立谦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252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师豫江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邓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