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民初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莫旗腾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吕乃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腾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吕乃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01084号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腾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公司经理。被告吕乃臣,男,成年,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旗腾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吕乃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旗腾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旗腾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旗腾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金 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