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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薛执字第2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赵泉与邵长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泉,邵长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薛执字第267-5号申请执行人:赵泉。被执行人:邵长标(邵宏峰)。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泉与被执行人邵长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0日审结。该案(2013)薛民初字第2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邵长标位于青浦区朱家角镇康园路399弄218号102、104、202室(房产证号分别为青2011005346、青2011005345、2011005344)的房产三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泉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任 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