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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字第00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黄铜强与程凯、王燕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164-2号申请执行人黄铜强。委托代理人黄铁祥。代理权限为:申请执行、和解、放弃、签收法律文书等事宜。被执行人程凯。被执行人王燕(被执行人程凯妻子)。申请执行人黄铜强与被执行人程凯、王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5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黄铜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支付黄铜强装修工程款1891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行计算);2、案件受理费2001元;3、承担申请执行费4768元,共计195878元。本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杜大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铜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5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谦审判员 王世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怀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