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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任勇诉张秀芝、潘青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勇,张秀芝,潘青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231号原告:任勇,男,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张秀芝,女,山东省平原县。被告:潘青伟,男,山东省平原县。原告任勇诉被告张秀芝、潘青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原告并提供李绪花位于平原县龙门街道办事处平安大街东段北侧新世纪大厦1单元9层901号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秀芝、潘青伟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李绪花位于平原县龙门街道办事处平安大街东段北侧新世纪大厦1单元9层90x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晓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葛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