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卫子航、周长灵与郑州世恒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卫子航,周长灵,郑州世恒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26号申请人卫子航。法定代理人卫岐坤,与关系。申请人周长灵。被申请人郑州世恒货运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刘东村。申请人卫子航与被申请人周长灵、郑州世恒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卫子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5年8月18日被申请人周长灵驾驶豫A×××××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吴皇公路西华县田口乡宋营村路段与申请人发生事故,致使申请人身体及头部等多处受伤,经西华县交警队认定,被申请人周长灵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要求对豫A×××××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事故车辆予以保全,张刘涛自愿用在城关镇长平路西段路南农机公司家属楼西数2单元3楼西户(房产证号为2011字第××)为申请人卫子航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豫A×××××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秋美审判员  肖云鹏审判员  陈二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闫美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