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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46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2年9月5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梁永营,河南金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某,男,汉族,1981年10月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登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经批准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韩立新、付艳宇、高登望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23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永营,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2015年2月5日经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开封市金明区梁苑未来美好家园5号楼3单元4楼东户401室的房产归原告王某所有。原告给被告130000元补偿,同时偿还因购买该房产所借的银行贷款本息130000余元。自原告还清银行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2015年2月5日结清全部银行贷款后,及时通知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不配合过户,双方发生纠纷,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归原告王某所有,被告配合办理开封市金明区梁苑未来美好家园5号楼3单元4楼东户401室的房屋过户手续;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0元。被告刘某辩称,由于被告长期在外地进修学习,对开封房产价格不清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经原告两个同事的劝说,本案争议房产是被告婚前购买,自己父母出资购买的,考虑到原告一个人在开封及夫妻之情,将房产留给原告。曾两次陪同原告到开封市民之家办理过户手续,但因机器系统故障无法办理。并不存在无故拖延。不存在违约情况。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财产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工资、存款归各自所有,但原告王某曾于2013年11月29日以清息为由,获得被告的银行密码,将被告名下的50000元存款转移到原告名下,原告应归还该笔存款。鉴于原告的表现,同意配合原告过户,同时原告应将支付给被告的钱款先交予中间人代管。离婚后,被告回争议房中拿属于自己的物品时,发现贵重物品金饰及重要证件不知去向,要求原告归还。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5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登记在男方名下位于开封市金明区梁苑未来美好家园5号楼3单元4楼东户(401室)房产及配套家具家电归女方所有,女方支付男方130000元房屋补偿款。自女方将该房的银行贷款余款及利息还清后15个工作日内,男方协助女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果男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协助完成房屋过户,需一个月内向女方支付200000元违约金。对于银行存款,双方各自名下的工资存款归各自所有。2015年2月5日银行贷款结清后,双方两次到开封市民之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均因机器故障无法办理。2015年2月19日春节,在春节前后,因王某在2013年11月29日单方取出被告刘某的银行存款,被告刘某要求王某返还,但双方协商未果,发生纠纷,致使离婚协议约定的办理房屋过户一事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另查明,2014年8月14日被告刘某起诉王某离婚时,曾主张在外地学习期间,原告王某将刘某的50000元定期存款取出,庭审中王某解释为属夫妻共同财产,分两次汇给刘某7000元,其余自己支出完了。在本次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某再次要求王某退还存款5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时,已对财产如何分割予以确定,且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已成立并生效,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对原告主张位于开封市金明区梁苑未来美好家园5号楼3单元4楼东户(401室)房产归原告王某所有,被告刘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未能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原因,并非被告不予配合,被告曾两次配合原告去办理房屋过户,均因机器系统故障无法进行。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原告王某应支付被告刘某补偿款130000元,在办理房屋过户时,也应一并履行。对于被告抗辩原告私自取出的50000元存款,应予以退还,本院认为,争议的该笔存款,系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取出被告名下的存款50000元,在离婚协议时,双方并未予以处理,本案中被告并未提出反诉,故此本案不予处理。对于被告主张返还的金饰等贵重物品,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开封市金明区梁苑未来美好家园5号楼3单元4楼东户(401室)房产归原告王某所有。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王某办理过户手续。原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刘某财产分割补偿款130000元。案件受理费222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110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垫付,被告应承担部分,待履行时一并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立新审判员  付艳宇审判员  高登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登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