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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006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小虎、刘金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虎,刘金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617-4号申请人李小虎,男,1986年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刘金枝,女,1980年生,住盐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刘金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金枝在中国农业银行62×××17帐户的存款人民币10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文庄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中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