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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行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瞿建华与重庆市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建华,重庆市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垫法行初字第00056号原告瞿建华,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黄俊森,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法定代表人邬吉强,该局局长。第三人瞿明,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瞿建华不服被告重庆市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给第三人瞿明颁发的房地产权证,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瞿建华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瞿建华负担。审 判 长 张 宏人民陪审员 张 均人民陪审员 谭怒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