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望卫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于成双诉望奎县卫星镇会二村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成双,望奎县卫星镇会二村村委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卫民初字第119号原告于成双,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被告望奎县卫星镇会二村村委会(以下简称会二村)。法人代表于占金,职务会二村村委会主任。原告于成双与被告会二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立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成双、被告会二村法人代表于占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成双诉称,2009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土地成本事宜,被告将集体所有的机动地大东西垅下边4亩,会头道下2.5亩,坝东3.5亩土地发包给原告,成本期限为2011年至2020年秋止,原告当日交付承包费10000元,但到2011年被告没有将土地交付给原告耕种,原告承包的土地让其他村民耕种了,经原告找原村领导解决,2012年将原告承包的10亩土地的土地综合补贴交给原告至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回承包费10000元并给付利息9216元(自2009年3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被告会二村辩称,这是前任领导的事,详情现任领导不知道,我们只能听候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土地成本事宜,被告将集体所有的机动地大东西垅下边4亩,会头道下2.5亩,坝东3.5亩土地发包给原告,成本期限为2011年至2020年秋止,原告当日交付承包费10000元,但到2011年被告没有将土地交付给原告耕种,原告承包的土地让其他村民耕种了,经原告找原村领导解决,2012年将原告承包的10亩土地的土地综合补贴交给原告至今。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收据一张,证实了2009年3月1日被告将10亩土地承包给原告,原告向被告缴纳了10000元承包费的事实。被告会二村村委会会计马景泉出庭作证,证实确有此事,会二村村委会的账面上记载的很清楚。但该土地没有交付原告耕种。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后,没有按合同履行,应属违约行为。因被告不履行合同,原告要求返回承包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但应扣除原告已支取的该地的土地综合补贴2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判决如下:被告会二村村委会返还原告承包费10、000元及利息9216元(利息计算自2009年3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合计19216元,扣除已付2800元,被告应给付原告16416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280元由被告会二村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上述期间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审判员  魏立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文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