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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刘国民不予受理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80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国民。上诉人刘国民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2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张彦红不是审理案件��法官,其针对上诉人进行造谣污蔑等非法侵害言论,完全跟“履行职务”行为没有任何关系,并且不存在以个人言论污蔑攻击老百姓这种“职务侵权行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南部法院立案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彦红的行为发生在对案件当事人做息诉服判工作期间,其行为是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故刘国民所诉纠纷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  书  培审判员 ���吕元华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