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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谢辉与高国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606号原告谢辉,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邱芝杰、卢媛,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国榕,男,196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武夷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辉与被告高国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余崇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陈仁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