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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4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朱胜红与刘占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胜红,刘占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4343号原告朱胜红。委托代理人张庆伟,临沂兰山白沙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占礼。原告朱胜红与被告刘占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朱胜红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胜红撤回对被告刘占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本案原告朱胜红负担。审判员  张纪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