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2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兴支行与刘福军、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66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兴支行。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德兴中大道316号。负责人:孙俊萍,行长。被告:刘福军,乐陵市福军木材经销处经理。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所地:德城区文化路新华大厦1006室。负责人:冷美杰,经理。被告: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徐州路116号6单元102户。法宝代表人:李东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兴支行与被告刘福军、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4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兴支行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福军、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4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滕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