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刑二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伟犯盗窃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刑二初字第20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伟,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回族,劳务人员、。因本案于2015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江检诉刑诉(2015)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伟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金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马伟至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文心街康雅苑16号兰州正宗牛肉拉面馆宿舍内,趁被害人张某睡觉之际,窃得被害人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卡号为62×××76),后被告人马伟至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诚信大道699号中国农业银行自助服务终端机,使用事先知悉的密码,从上述卡内转账人民币3万元至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72)内。后被告人马伟又至南京市秦淮区海福巷71号中国建设银行,从被害人的上述银行卡内取出现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马伟于2015年6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告人户籍资料、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马伟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马伟退赔被害人张木合麦人民币五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洪超兰人民陪审员 岳兴荣人民陪审员 李志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郑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